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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濟寧12月25日訊(記者 路帥 通訊員 楊文祥) 金鄉縣人王某(化名)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事危化品灌裝,並將氧氣錯灌到氮氣瓶中,致使工人使用時發生爆炸,造成一死兩傷。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,緩刑兩年,並處罰金一萬元。
  2013年3月18日10點30分許,金鄉縣某電動車廠傳來一聲巨響,隨後車間冒出黑色濃煙。事後查明,三名工人在充氮氣時,電動車撐桿突然爆炸,隨後旁邊充氮車上囊式蓄能器也發生爆炸,致使當時工作的三名工人受傷,其中一人因傷勢過重身亡。後經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分析,證實該爆炸是因氮氣瓶中充裝了高濃度的氧氣,氧氣進入蓄能器後與油脂接觸著火發生化學爆炸。該電動車廠所用的氮氣為金鄉縣某氣體有限公司提供。
  該氣體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王某供述,電動車廠自2011年開始用公司的氣體,他承認錯把氧氣灌到了裝氮氣的鋼瓶里,送氣時錯當氮氣送去了。“公司的鋼瓶用的時間太久了,外觀不好分辨是裝的什麼氣體,才出現了裝錯的情況。”王某對此很後悔。此外法院還查明,該公司未取得《危險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》。事發後,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損失55萬元。
  金鄉法院審理後認為,王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產品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,遂作出如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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